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的信用档案,记录环境违法信息。对于严重失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