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的信用档案,记录环境违法信息。对于严重失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