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