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