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公民素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工作进行报道,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依法曝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