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