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