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