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传承客家传统美德,弘扬良好家风、家训,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秀精神品质;
(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客家传统技艺以及客家民俗文化等,支持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等传统艺术形式的发展与创新,鼓励申报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进客家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鼓励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有关部门使用;
(四)其他客家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