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传承红色基因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宣传、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讲好苏区故事;

(二)参加红色教育、红色宣传和红色旅游;

(三)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四)其他红色基因传承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