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治理,建设安全文明校园,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安全环境;

(三)加强道德教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四)加强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五)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及其教师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六)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师重教,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