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孝老爱亲,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自觉履行家庭义务;(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禁止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五)其他家庭文明规范。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