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孝老爱亲,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自觉履行家庭义务;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禁止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