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和服务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和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医疗和服务质量;
(二)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依法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四)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七)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八)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