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得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文物古迹;(三)保护生态环境,不乱扔废弃物;(四)旅游经营者不得实施强制交易行为;(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