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的文明引导要求;
(三)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禁止乱扔垃圾,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开展建设施工、健身、娱乐、经营、宣传、销售、庆典、教学等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遵守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合理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影响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控制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