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政务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和指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并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