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做好垃圾分类;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禁止随地吐痰;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禁止随意丢弃烟头;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