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