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