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