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