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