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