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