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