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