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