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