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当纳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