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应当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