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悬浮物总量削减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并纳入规划条件。前款规定的指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