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和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监督会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