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