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