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规范、欺骗误导服务对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由有关机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