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