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投诉处理和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和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