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进行定期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