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支持。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将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情况作为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