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退休法律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等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组织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学生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相关公共法律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记录纳入统一管理。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