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公共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共同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协调联动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