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推动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要求。

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打包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村(居)民中发现、培育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引导其参与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