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