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