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标准编制、平台建设、服务运行、岗位人员配置、服务评价监督等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