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