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