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