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