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者法治资源教室,每个村(居)设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