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便捷、专业等优势,推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矛盾纠纷化解等实体平台的对接,通过建立分中心、派驻进驻等方式集中办公,提供集中服务,推动工作融合,实现部门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一体化管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其他公共服务热线衔接联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