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运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