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运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