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