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