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十七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功能,加强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智能精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网络平台,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提供适应本地需求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