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第十六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通过优化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